• logo
  •          
      转发玉政发200844号玉环县人民当局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周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着力加快技术提高,周全推进科技创新

         第一条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支撑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对被认定(不含复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积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凡是按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争夺一批国家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星火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或应对贸易壁垒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研发一批新产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积极培育和建设创新型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二条 鼓励重点上风行业技术改造。

         对吻合本县产业导向的制造业,引进消化吸取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传统上风产业改造升级等三个专项的技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经认定列入上述三个专项计划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现实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现实设备投资额给予4%的贴息;其中机床行业及其他生产设备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不限,现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现实设备投资额给予5%的贴息;单个项目(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县当局设立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详细项目评审和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加快技术创新系统和科技服务系统建设。

         坚持自立研究开发与引进先辈技术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加快企业科技研发中间建设,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被认定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间的,奖励5万元。继承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凡经县科技局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重点扶持区域创新服务中间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域创新服务中间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内表面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个分别奖励400元和800元;获得国外表面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和1.5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奖励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奖励4万元。

         二、切实增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资源节约集约行使

         第五条 积极鼓励指导企业向低消费、低排放、高效节约发展体例变化,周全落实节能降耗各项工作义务。2008年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以后每年按15%的比例增加,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发展。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执行滚动使用。

         三、加快企业体系体例改革,创新工业增加体例

         第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上市。按照“不因上市而增长企业负担”的原则,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推动企业上市。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重组。

         1、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三年内企业内部股权现实控制人未发生转变,且总股权的49%以上未发生变更的,其房地产变更登记视作非交易变更;涉及地皮使用权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股权转变后的企业或股东就所涉及的地皮出让缓交款或借款作出书面债务承诺后,办理变更手续。如涉及借款的,由原借出单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必要星散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现实控股人未发生转变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2、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执行税费优惠。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非货币性资产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70%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小我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小我所得税,在小我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小我所得税。原企业地皮、房产等资产(包含无形资产)的变更,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3、企业整合重组中必要星散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缘故原由,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皮,经企业所在州里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干手续后列入资产,违背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存在法律纠纷的除外。

         4、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国有划拨地皮转移,吻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按《玉环县划拨地皮使用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发〔2008〕39号)实行,报县当局批准补办出让手续;不吻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保持原划拨地皮性子不变,直接办理地皮变更登记。内部股份转变的,不收取地皮收益金;股权对外转让的,按现行评估价的20%收取收益金,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5、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集体地皮使用权转移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赞成,保持原使用集体地皮性子不变,直接办理地皮变更登记。内部股份转变的,不收取地皮收益金;股权对外转让的,按现行评估价的12.5%收取收益金,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6、整合重组后的企业,因技术提高或产品更新换代需添置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荡、高腐蚀状况的固定资产,在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可自立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有环保限日治理项目的,其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剩余部分优先用于补助其污染项目防治。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品牌等,经批预备案后,可一并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管理、申报和共享,紧密层企业税收可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税收统计排名。

         四、健全品牌培育系统,创新发展品牌经济

         第八条 设立玉环县当局质量奖,赞誉奖励获得当局质量奖的企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当局质量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5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和支撑企业争创国家、省、市名牌和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闻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30万元;获得经司法途径认定为闻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闻名商标的,奖励15万元;获得台州市名牌产品或台州市闻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

         第十条 增强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企业组团参展工作,进步玉环制造业着名度。县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企业参展和区域品牌宣传。

         五、增强基础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夯实质量基础,提拔质量水平。

         1、支撑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重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起草或重要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

         2、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奖励5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奖励2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奖励10万元。

         3、对创建标准化优秀举动(企业标准系统)的单位,并获得国家4A级至1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辈标准的内容,经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奖励3万元。

         5、对将有用期内的发明专利或目录内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相干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将目录内已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干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5万元、2.5万元。

         6、对建立计量检测系统的单位,并获得国家一级至三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 增强全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全县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统一企业获得上述统一项目不同级别奖励的,以及两次或多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闻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闻名商标、台州市名牌产品或台州市闻名商标奖励的,均按最高奖额颁发,不累计颁发。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县当局办公室负责诠释,自觉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企业联合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04〕38号)、《玉环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办法》(玉政发〔2006〕17号)、《玉环县企业研发经费贴补办法》(玉政发〔2006〕16号)、《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其他曩昔相干政策有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浙江省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玉环网站
        首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行业动态 产业预警 标准文本 标准化工作 材料行情 展会信息 政策文件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