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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玉政发201242号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年01月10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各州里人民当局,各街道办事处,县当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当局“三大转型”,赓续提拔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大有用投入
          第一条 对吻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昔时或跨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现实设备投资额3%给予奖励(限“三龙”企业及生产设备装备制造业企业享受);500万元以上的,按现实设备投资额4%给予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按现实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装备,对其中单台设备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响应进步1%。单个企业最高限奖200万元。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两年内达到2亿元或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且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有庞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可执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上风企业回归
          第三条 对玉环籍在县外投资企业回归玉环投资的上风项目扶持,参照《关于鼓励在外上风企业回归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11〕30号)实行,其中项目用地支撑政策调整为每亩奖励13万元,并分别于项目开工建设和完工投产时各兑现50%。
          第四条 对吻合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环保等要求的其他回归企业项目,经县当局认定后,优先予以安排参与地皮招拍挂。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条 对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吻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的,可按税务特别规定予以办理相干税收减免;不吻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后,由县财政以重组所产生的税收县得部分70%为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后下一年度开始的5年内,年度税收同比增加达到10%以上的,以10%为基数,由县财政按超基数的税收县得部分70%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企业整合重组中必要星散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缘故原由,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皮,经企业所在州里(街道)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干手续后列入资产(违背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存在法律纠纷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国有划拨地皮转移,吻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按《玉环县划拨地皮使用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发〔2008〕39号)实行,报县当局批准补办出让手续。不吻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保持原划拨地皮性子不变,股权不变或内部股份转变的,不收取地皮收益金,直接办理地皮变更登记;涉及股权对外转让的,按对外转让股权比例现行评估价的20%收取地皮收益金,再办理地皮变更登记。涉及企业上市并列入上市资产的,由全县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另行确定。
          第九条 支撑上风企业、上风行业进行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指导行业龙头企业对本行业或关联行业出现资金链运作困难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鼓励原贷款银行以延伸贷款期限、减免贷款利息等多种情势,参与关停倒闭企业、困难企业的债务重组。支撑债权人以债权置换股权的情势参与企业整合重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营业,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施综合授信。
          第十条 整合重组后的企业,有环保限日治理项目的,其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剩余部分优先用于补助其污染项目防治。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品牌等,经批准后,可一并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管理、申报和共享,紧密层企业税收可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税收统计排名。
          第十一条 上述条目的优惠政策,自新重组的企业生产经营满3年、且贩卖规模达1亿元后予以兑现。
          四、鼓励“三龙”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分类服务“三龙”企业。建立县、部门向导联系企业制度,县重要向导联系“巨龙”企业,县四套班子其他向导联系“玉龙”企业,县当局涉工部门向导联系“潜龙”企业。
          第十三条 扶持“三龙”企业发展。“三龙”企业建设用地、技改等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立项、奖励,优先安排参与地皮招拍挂,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向其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加大对“三龙”企业的人才支撑。“三龙”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享受县委县当局有关优惠政策,其经营管理培训纳入县当局企业培训范围。
          第十五条 加大对“三龙”企业的金融支撑。组织“三龙”企业参加银企对接,并向金融机构重点保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安排、重点支撑、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创新融资途径,创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优秀的培育环境。建立“三龙”企业重点项目代办制度,由县为民中间为其全程代办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规范对“三龙”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巨龙”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题目可直接行文请示县当局,由县当局组织相干部门执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解决。
          五、鼓励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干部门,对昔时贩卖收入5000万元以下,但产品技术和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显明上风的企业进行考核筛选,达到要求的,认定为玉环县科技型企业(总数不超过50家)。科技型企业自认定昔时起3年内,由县财政以其比上一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实施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干部门,对昔时度企业贩卖收入5000万元以下,但贩卖收入、税金、利润延续2年递增20%以上的企业进行考核筛选,达到标准的,认定为玉环县成长型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昔时起3年内,由县财政以其比上一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列入省、市成长型企业培育的,在培育期内,由县财政分别以其比上一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70%、60%为标准,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上市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撑力度,鼓励和推动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加强融资能力,提拔管理水平。详细全县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另行制订。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撑本县企业组建地方产品贩卖联合体,抱团建设玉环产品市场。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国内开办玉环地方产品贩卖市场,并吸纳本县20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县当局批准,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加大区域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相干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区域品牌宣传运动,经县当局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产业推介会,县财政予以补助。企业参加当局组团的展销会、博览会等运动予以肯定补助。
          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推进电子商务建设。鼓励相干行业协会建设一批行业网上商城,吸纳相干企业进入其营销链。对建立行业网站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业协会,按现实投资额(设备、网站建设费用、服务器租用费等),给予50%补助,最高限补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昔时新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昔时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推进信息产业发展。对昔时新认定的全国百强电子信息企业、全省30强电子信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昔时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对昔时新认定的软件产品,奖励5万元。统一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
          九、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推行邃密化管理。对列入省、市邃密化管理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企业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被省级典型推广的,奖励5万元。评为省、市管理创新成果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指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杰出绩效模式,促进产品质量提拔。对实施杰出绩效模式,经考核合格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建标准化优秀举动(企业标准系统)。获得国家AAAA、AA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建立测量管理系统,并获得国家AAA、A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昔时列为省级、市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列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并通过验收确认的项目,奖励2万元。
          第三十条 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业绩优秀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培训指点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十一条 鼓励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支撑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和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等基地建设,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可执行“一事一议”。
          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培育建设。企业在玉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造企业总部大楼,用于企业商务办公、研发、营销、产品展示、采购等的,详细按《关于加快总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22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总部经济企业在外埠设立分支机构的,将外埠产品加工、贩卖合并在玉环驻地进行汇总纳税或异地企业贩卖回归,并经县税务部门认定,可参照《关于加快总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22号)第十二条财政优惠政策第3款实行。
          第三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由县经信、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联合认定,详细办法另行制订。
          十一、鼓励地皮“二次开发”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实现“腾笼换鸟”,进步经济质量效益,详细按《玉环县推进城区工业用地优二进三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2〕27号)实行。
          十二、鼓励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优化外贸结构,加快外贸发展体例变化。健全招商机制,加大招商选资力度,进步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详细按《玉环县2012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12〕42号)实行。
          十三、鼓励促进科技创新
          第三十七条 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科学院、工程院体系的研究所在我县设立成果中间的,给予3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加快推动行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区域性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三十八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按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企业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经认定每个奖励5万元。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三十九条 加快技术创新系统和科技服务系统建设。坚持自立研究开发与引进先辈技术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加快企业研发中间建设,强化创新主体培育。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和企业技术中间(中小企业技术中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
          第四十条 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专利,详细奖励政策另行制订。
          十四、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第四十一条 对昔时度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昔时度新认定的省、市区域名牌,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昔时度新行政认定的中国闻名商标或中国名牌,每只(件)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闻名商标、名牌产品或着名商号,每只(件)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闻名商标或名牌产品,每只(件)奖励5万元。
          第四十二条 对昔时度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当局质量奖、市当局质量奖和县当局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四十三条 对昔时度牵头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发布的,响应减半奖励。对昔时度制订联盟标准并实施的组织机构,奖励5万元。对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辈标准的内容,经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修改采用,并获得采标确认证书,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四十四条 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奖励5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的,奖励2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奖励1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对将有用期内的发明专利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相干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化项目,经考核通过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昔时度新认定为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昔时获得省级、市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十五、鼓励实施人才强县战略
          第四十七条 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良好创业创新人才,着力提拔我县自立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详细按《关于引进和培养高条理人才的若干意见》(玉县委发〔2011〕32号)、《关于引进和培养高条理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增补规定》(玉县委发〔2012〕36号)、《关于印发<玉环县“两创精英”评审认定细则>、<玉环县“两创精英”扶持奖励细则>、<玉环县海外良好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关照》(玉县委办〔2012〕50号)实行。
          十六、推进节能降耗
          第四十八条 对工业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的节能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现实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昔时最高限补30万元。重点支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行使,对工业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可再生能源行使的项目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现实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昔时最高限补30万元。
          第四十九条 鼓励年耗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按照项目现实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昔时最高限补30万元。
          第五十条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市级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
          第五十一条 支撑研发机构、企业等开发先辈的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赓续推进能源监测和监察。对用能量控制较好的企业,给予其能源管理员适当奖励,详细能源管理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推进污染减排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中控体系建设及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按其投资金额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中水回用项目深度治理工艺提拔改造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按其投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四条 在减排计划中,企业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项目,得到国家认可的,给予响应奖励。
          十八、其他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小我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举动而受到处罚,不吻合城乡规划管理、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昔时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庞大的劳资纠纷、名誉失范等事件的,同等取消上述政策的享受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对统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奖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政策兑如今全县财政专项资金总额内统筹使用。
          第五十七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增强对相干政策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由县当局办公室负责诠释,自觉文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县人民当局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干政策与本意见条目如有冲突,按本意见实行。
          
          
          
      玉环县人民当局
                               2012年9月10日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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