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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水阀协200716号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照
      时间: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照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保密、体例天真、成本低廉的独特上风,保障水暖阀门行业的健康稳固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必要明确的几个题目的关照》(国办发[1996]22号和市当局《关于周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照》(台政发[2003]32号)文件精神,结合水暖阀门行业的现实,现就在水暖阀门行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工作关照如下:
      一、 认真学习仲裁法,增强宣传、培训、和谐工作
      《仲裁法》是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紧张法律,以仲裁体例解决经济纠纷是国际通畅的做法和有用手段,学习并掌握仲裁法,对于珍爱企业正当权益有着特别很是紧张的意义。各会员单位要把贯彻国办发[1996]22号和台
      政发[2003]32号文件当作一件紧张工作认真抓好,要积极与台州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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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及其派出机构增强联络和协作,积极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推行工作。
      二、推广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积极选择仲裁体例解决经济纠纷
      依照国办发[1996]22号和台政发[2003]32号文件精神,各会员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合同文本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往后签订合同,建议使用由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仲裁条目,以规范企业的经济举动,便于往后发生经济纠纷时仲裁解决。对于已经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如没有约定仲裁条目的,建议增补响应仲裁条目;对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建议协商响应各方争夺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为便于各会员单位与台州仲裁委员会的联系,各会员单位应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成为仲裁联络单位,并可保举一名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贩卖经理等作为仲裁联络员。仲裁联络单位应本着志愿、平等的原则,在合同的会商、签订过程中,尽可能与对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联络员负责与台州仲裁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以及仲裁案件的沟通、信息反馈等工作。
      各会员单位请于2007年7月尾前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成为仲裁联络单位,并将所附仲裁联络员保举表报送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江云华(台州仲裁委)
      联系电话:88515699 88516200(传真)
      联系地址: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康馨
      苑七楼),邮编: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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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联络员保举表。










      浙江省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仲裁 法律制度 关照
      报送:浙江省经贸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玉环县经贸局、章勇副县长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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