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及限定竞争举动
4月初,国家工商总局宣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定竞争举动的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定竞争题目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开展调研,体系研究国内外有关实践和法律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规定》,以进一步落实《反垄断法》有关要求,规范工商机关执法实践,指导经营者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利用举动。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订《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定竞争举动和相干市场等概念作了需要诠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行使利用知识产权的体例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利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干认定和推定规则,对详细滥用举动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利用知识产权举动可能构成垄断举动的详细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定竞争举动的处罚作了规定。 有关负责人透露表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立足职责,赓续加大《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优秀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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