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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推销行政案件可向法院起诉
      时间:2017年12月25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名词诠释
      推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当局或者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情势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关于审理反推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两个司法诠释,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体例等作出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举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紧张职责。
      这两个司法诠释是去年9月11日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透露表现,今天宣布的这两个司法诠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 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珍爱参与反推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小我的正当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庞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举动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范围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推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推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承征收反推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需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因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不长,目前尚无反推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
      世贸组织规则许可各成员采取反推销、反补贴手段珍爱本国产业,但也要求成员国建立对与反推销、反补贴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举动的司法审查制度。上述两项司法诠释就是最高院为建立响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所做的努力。二者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体例等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与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举动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小我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类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响应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举动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第一审反推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权威解读
      反推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是相干主管部门
      反推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响应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举动的主管部门,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司法诠释规定,与反推销、反补贴行政举动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小我或者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假如反推销税、反补贴税显失公正法院可责令其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但反推销税、反补贴税是一种特别的税种,征收反推销税、反补贴税的举动不属于行政处罚,因而不存在判决变更题目。假如反推销税、反补贴税的计算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有关举动,责令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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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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