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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时间:2017年12月25日信息来源: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已于2005年1月2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2005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优秀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运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的法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及审定第四条企业从事行使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营业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不受委托金额限定;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

        第五条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响应资金;(三)具备固定的业务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营业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当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响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营业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或从事三年以上外贸经业务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响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响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允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响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允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昔时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业务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三)法人业务执照(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2.公开发布的招标通知布告;3.开标记录;4.中标关照书。(六)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七)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响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同时将审定效果进行通知布告。对吻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用期至下一年年度审核效果通知布告之日止。

        第九条知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知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伪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年度资格审核第十一条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响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响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转变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业务执照(复印件);(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吻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背《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吻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务院有特别规定或其他特别缘故原由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效果宣布之日起不得继承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并且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国务院有特别规定或其他特别缘故原由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降落一级;对知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效果宣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承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效果宣布之日起不得继承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营业,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替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庞大转变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转变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主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伪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宣布。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资格证书的;(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三)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现实情况的;(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运动中的实质性营业的;(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运动中的实质性营业的;(十)擅自更改中标效果的;(十一)其他违背《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举动。

        第二十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举动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紧张的,停息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通同虚伪招标的;

        (二)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通同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诠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执行年度审核的关照》、《关于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及年度审核有关工作的增补关照》同时废止。


      (作者:佚名编辑:浙江水暖阀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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